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條 法規: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任用資格 第3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