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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1條 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於復審期間內所為。
  2.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2條 …保會提起復審,且不在權保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二、復審人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復審,且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或服役。三、復審人因第二十條第二項情形,誤向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關提起復審,且不在該其他機關所在地住居或服役。…
  3.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5條 …達證書發送。復審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權保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該管警察機關或軍事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復審文書不能依前二項規定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鄉(鎮、市)公所、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
  4.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8條 …或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5.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9條 …。二、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三、原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四、有關機關或人員之陳述。五、復審人、復審代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六、權保會對復審人、復審代理人及…
  6.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44條 …見。但意見不同者,權保會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處分機關或權保會者,權保會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但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之。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權保會調查證據。
  7.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46條 …行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四、復審人不適格。五、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且提起復審無實益,或行政處分因其他事由而消滅。六、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提起之復審,應作為之權責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七、對已決定或已…
  8.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47條 復審無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權保會依其他理由認原行政處分為正當,並經給予復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者,得以復審為無理由。提起復審因逾法定期間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
  9.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48條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10.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49條 …為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指定相當期間,命應為行政處分之權責機關速為一定之行政處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駁回之行政處分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駁回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其於…
  11.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0條 權保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復審。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
  12.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1條 權保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
  13.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2條 復審決定,應於權保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於復審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復審決定期間自權保會收受最後補具理由…
  14.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4條 …、月、日。復審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15.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5條 …復審人不服復審決定者,得於復審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但復審決定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二個月期間自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原處分機關未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於權保會指定期間內…
  16.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6條 …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二個月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合併審議之權保會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前項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附記錯誤時,應由權保會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權保會未…
  17.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7條 軍人對於權責機關所為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軍人不服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應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軍人於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18.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8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向申訴管轄機關提出。但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三十日期間自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前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以書面以外方…
  19.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1條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申訴管轄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申訴之人。
  20.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3條 …。三、請求事項。四、再申訴之事實及理由。五、證據。六、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及申訴處理送達之年、月、日。七、提起再申訴之年、月、日。再申訴書應由再申訴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但委任再申訴代理人者,應由再申訴代理人簽名或…
  21.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5條 原處分機關、原措施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對於權保會函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權保會。前項被函詢之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權保會得逕為決定。
  22.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6條 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行政處分,提起再申訴有理由者,如該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權保會應為確認違法之決定。權保會為前項決定時,準用第五十一條規定。
  23.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7條 …提起復審或申訴之事件,誤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者,權保會應通知原處分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依復審或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再申訴之人。
  24.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9條 再申訴人不服再申訴決定者,除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外,得於再申訴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但再申訴決定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一個月期間自艦艇返抵國內…
  25.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76條 …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不服之救濟,準用本法之規定。
  26. 行政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2條 …)、部隊、學校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併稱權責機關)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二、檢束、禁足、罰勤、…
  27. 行政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3條 …申訴管轄機關如下:一、不服權責機關所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行政處分:權責機關所隸旅(群)級或相當層級以上機關。二、不服權責機關所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管理措施:權責機關。三、不服權責機關所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人事晉任或遷調之…
  28. 行政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5條 申訴事件,應自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國防部指定之專線或方式向申訴管轄機關提出。但檢束、禁足、罰勤或罰站處分,經權責長官以言詞下達後即時執行者,得自處分下達之時起提出申訴。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29. 行政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8條 …起算期間。權責機關未告知申訴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或措施之人遲誤者,得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
  30. 行政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9條 …話。三、請求事項。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五、證據。六、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年、月、日。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事項,於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之申訴事件,得僅敘明姓名、請求事項與申訴之事實及理由。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證據,申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