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5條 法規: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四章 申訴及再申訴 › 第二節 再申訴程序及處理 第65條 原處分機關、原措施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對於權保會函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權保會。前項被函詢之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權保會得逕為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