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對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併稱權責機關)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提起申訴。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得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