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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4 / 182 頁-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52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年度預算執行中成立,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相關經費,得由移撥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司法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11條 …宗,保存三年,必要時得提前銷燬之。前二項保存期限,自最後記載年度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算。前三項之規定,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辦理終結尚未銷燬之公證文書簿冊,適用之。
-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二、司法相關政策、業務專題文選之編輯、印製及發行事項。三、年度司法業務年報相關事項。四、其他交辦事項。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核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類原本之審閱、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之審閱及其他辦案書類之審閱。三、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普…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1條 …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五、關於各項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七、其他有關研究考核及長…
-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9條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6條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7條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79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第一…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但大法官卸任時,配屬之大法官助理當年度之聘期至大法官卸任之日止。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前項到職訓練為六小時,應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在職訓練每年度至少應有十八小時,應於年度內完成。大法官助理到職之當年度,得經核可免除全部或一部在職訓練時數。
-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1條 大法官助理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司法院者,司法院於聘用年度終了前,得參酌所配屬之大法官綜合大法官助理草擬之文稿品質、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當年度之綜合初評及是否續聘之建議,予以考核。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每屆大法官於就任時及每年度終結前舉行之會議,應預定年度事務之分配、代理次序及開會時之席次。
- 司法公證法 第67條 …保險金額,由司法院視情勢需要,以命令定之。但保險人對同一保險年度內之最高賠償金額得限制在最低保險金額之二倍以下。保險人於第一項之保險契約停止、終止、解除或民間之公證人遲延繳納保險費或有其他足以影響保險契約效力之情形時,應…
- 司法公證法 第145條 …保險金額,由司法院視情勢需要,以命令定之。但保險人對同一保險年度內之最高賠償金額得限制在最低保險金額之四倍以下。
-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第5條 本考試各等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乘以百分之二十…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7條 公證人每二年度應至少參加前條所定研習十二小時,並向所屬地方法院報備。前項研習時數之計算,不以公證人所屬公會主辦者為限;參加律師公會、學術機構、國際組織或境外公證人組織、機構所舉辦至少三小時與公證業務相關之法律研討會或講習…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28條 公證人無正當理由於二年度內參加在職研習時數未達十二小時者,屬違反職務上義務,其所屬法院或地區公證人公會得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八條規定送請懲戒。法院公證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違反情事納入平時考核及考績參據。
-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6條 法官助理在所屬法院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服務滿一年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所屬法院參酌庭長(審判長)、當年度協助之法官及書記官長或相關主管綜合書稿、工作績效、工作態度、操行及差勤狀況所作之初評,予以考核。年終考…
-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4條 …庭數、其庭長、法官之遴選及事務分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並於每年度終結前,召開法官會議議決:一、專業法庭之庭數,由院長審酌法院業務及法官經驗傳承之需要擬具方案,最多宜不逾該法院總庭數二分之一。但不得少於二庭。二、專業法庭庭…
- 司法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第5條 …鄉、鎮、市、區公所按每半年(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向法院結報,當年度之費用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辦理結報完竣。經法院核定成立之案件,未能於十二月底前結報者,准計入次年度支給。
- 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依各錄取分發區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間,法官會議得決議配合年度司法官班結訓分發日予以調整。本辦法所稱專業法官證明書,指在有效期間內之專業法官證明書。附表二編號八之案件,包括上班期間外之收案。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及候補法官外,應於民事、刑事事務中,選定其一為其辦理之事務。年度司法事務,由法官會議按法官選定之事務分配之。民事、刑事事務並應各提供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比例名額(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候補法官及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之法官輪…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6條 …理其選定之民、刑事非輪辦股事務者,得按其志願於其後之事務分配年度連續辦理,無須重新依前條第一項排序。但其人數加計該年度法官會議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擇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人數,逾該年度該類事務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時,由法官會議按下…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2條 …法官證明書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得依其志願於其後之事務分配年度繼續辦理;未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者,應再經法官會議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擇定,始得按其志願於其後之事務分配年度繼續辦理。第一項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及前條第六項之庭長…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5條 各地方法院於每年度事務分配前,應製發事務分配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以外之法官填繳法官會議辦理事務分配。前項調查表,應包含事務類別、專業案件類別、擬申請輪辦之事務、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及繳交期限等事項。取得專…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3條 …以曆年計算。但為配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學員分發日期所為年度調動,得酌予調整之。本辦法所稱服務年資,除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標準計算:一、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其年資計入占缺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