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8條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
- 第79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
- 第80條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81條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
- 第82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
- 第83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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