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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3 / 200 頁-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6條 垂直載重中不屬於靜載重者,均為活載重,活載重包括建築物室內人員、傢俱、設備、貯藏物品、活動隔間等。工廠建築應包括機器設備及堆置材料等。倉庫建築應包括貯藏物品、搬運車輛及吊裝設備等。積雪地區應包括雪載重。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6條 不作用途之屋頂,其水平投影面之活載重每平方公尺不得小於左表列之公斤重量:┌─────────┬─────────────────┐│屋頂度│載重面積(水平投影面):平方公尺││├────┬───────┬────┤││二…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6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6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6-1條 雜項工作物結構體應自行承擔垂直載重與地震力;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6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6-1條 建築物基礎構造之地基調查、基礎設計及施工,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6-2條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以下簡稱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0條 建築物基礎應視基地特性,依左列情況檢討其穩定性及安全性,並採取防護措施:一、基礎周圍邊坡及擋土設施之穩定性。二、地震時基礎土壤可能發生液化及流動之影響。三、基礎受洪流淘刷、土石流侵襲或其他地質災害之安全性。四、填土基地上…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1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2條 基礎設計及施工應防護鄰近建築物之安全。設計及施工前均應先調查鄰近建築物之現況、基礎、地下構造物或設施之位置及構造型式,為防護設施設計之依據。前項防護設施,應依本章第六節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章第三節擋土設備安全措施規定設計…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3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4條 建築基地應依據建築物之規劃及設計辦理地基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以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相關之資料。地基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等方法,其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所規…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5條 地基調查得依據建築計畫作業階段分期實施。地基調查計畫之地下探勘調查點之數量、位置及深度,應依據既有資料之可用性、地層之複雜性、建築物之種類、規模及重要性訂定之;其調查點數應依下列規定:一、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5-1條 地下探勘及試驗之方法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方法實施。但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未規定前,得依符合調查目的之相關規範及方法辦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6條 地基調查報告包括紀實及分析,其內容依設計需要決定之。地基調查未實施地下探勘而引用既有可靠資料者,其調查報告之內容應與前項規定相同。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6-1條 建築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除依本編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地基調查外,應依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7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8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9條 淺基礎以基礎板承載其自身及以上建築物各種載重,支壓於其下之基土,而基土所受之壓力,不得超過其容許支承力。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76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86條 各類基腳承受水平力作用時,應檢核發生滑動或傾覆之穩定性,其安全係數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96條 群樁基礎之基樁,應均勻排列;其各樁中心間距,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最小間距規定。群樁基礎之容許支承力,應考慮群樁效應之影響,並檢討其沉陷量以避免對建築物發生不良之影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06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16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26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36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46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56條 (刪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56-1條 各樓層牆頂過梁之寬度、深度及梁內主鋼筋與箍筋之尺寸、數量、配置等,應符合規範規定。兩向過梁應剛接成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