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4條建築基地應依據建築物之規劃及設計辦理地基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以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相關之資料。地基調查方式包括資…
- 第65條地基調查得依據建築計畫作業階段分期實施。地基調查計畫之地下探勘調查點之數量、位置及深度,應依據既有資料之可用性、地層之複…
- 第65-1條地下探勘及試驗之方法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方法實施。但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未規定前,得依符合調查目的之相關規範及方法辦理…
- 第66條地基調查報告包括紀實及分析,其內容依設計需要決定之。地基調查未實施地下探勘而引用既有可靠資料者,其調查報告之內容應與前項…
- 第66-1條建築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除依本編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地基調查外,應依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第67條(刪除)
- 第68條(刪除)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