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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師法 第25-2條 …少於三分之一。醫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會議、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3條 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所持有之個人資料檔案,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二、個人資料內容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訂定並採取適當之加…
  3.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2條 …人設立之醫院或法人附設之醫院:法人。前項一般病床,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分為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
  4.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許可設置之國際醫療病床。二、中醫、牙醫醫院,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病床。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重大流行疫情或緊急醫療使用之病床。前項醫療區域,分為一級、二級…
  5.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7條 …般病床:除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前已許可設置者外,不得再增設。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急性一般病床數逾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次醫療區域,有醫院減設病床時,得在減設數之百分之五十內,供屬…
  6.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8條 …在該次醫療區域每萬人增加一床,及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內,申請設置精神急性一般病床,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並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數逾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醫…
  7.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9條 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病床設置之申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8.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11條 經許可設置之病床,核定之主管機關得限定其完成開放使用之期日;屆期未完成者,得廢止其許可或減少其許可之病床數。
  9.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12條 醫院經許可設置之病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許可或減少其許可之病床數︰一、自許可之日起,逾三年未取得建造執照。二、自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逾五年未取得使用執照。三、自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許可設置或擴充之病床,逾二年未全…
  10. 行政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14條 醫院得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程序,申請許可設置國際醫療病床。國際醫療病床應設置於醫院內獨立區域,並與非屬國際醫療之病床有明顯區隔。設置國際醫療病床所需之醫事人力,準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人員之規定;醫療服務設施,…
  11.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精神復健機構:指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立,可收治服務對象逾二百人之私立精神復健機構。二、專責人員:指由精神復健機構指定,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
  12.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9條 …構蒐集之當事人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並依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其注意事項。精神復健機構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時…
  13.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機構分為住宿型及日間型二類;其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14.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人、醫療機構或其他法人附設之機構,應與其院區、房舍區隔,獨立設置。機構不得設置醫療、藥局、醫事檢驗、醫事放射之部門或單位。
  15.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銷原評鑑合格處分。評鑑合格之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機構設置基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評鑑合格處分。
  16.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文件。二、現況說明書,包括設立宗旨、設置地點、設置科別、各類病床之許可床數與已開放使用床數、基地面積、各樓層配置與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醫療機構組織架構、人員配置現況及前三年之醫療業務概況等事…
  17.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其作業品質管制制度。五、病人安全制度。六、人員設施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實施自主查核制度。
  18.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練之護理人員,負責執行感染管制例行工作;其人員配置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19.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三、捐贈收入。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
  20. 行政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第8條 …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一、未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隔離病房之相關規定。二、未符合前條規定。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廢止指定必要。
  21.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機構或其他雲端服務業者之機制。前項雲端服務之資料儲存地點,應設置於我國境內。但因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提供雲端服務者,應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並有證明文件。
  22. 行政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及公、私立機構,得設置電子病歷交換平臺,供醫療機構進行跨機構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醫療機構進行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時,應以前項平臺為之。但第六條第二項但書各款醫療機構使用同一系統者,不在…
  23. 行政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4條 …報告及疫情調查資料以電腦處理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六、醫療機構應設置機構內感染管制專責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協助醫師報告。醫師於報告地方主管機關時,應知會機構內感染管制專責單位或該專人。
  24. 行政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10條 …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二、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全天候通知連繫管道,廣為宣導並確保其暢通。
  25.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二、設置單位:指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並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三、實驗室:指為檢驗或研究目的,使用感染性生物材…
  26.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9條 設置單位應就感染性生物材料,建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機制;其涉及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訂定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設置單位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第二級至第…
  2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設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設置單位人員未達三十人者,廢止其生安會之核定。二、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需求者,廢止其生安主管及生安會之核定。…
  2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生安主管及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應由設置單位具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相關領域專業知識能力之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認可訓練機構辦理之生物安全管理人員訓練課程,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擔任。設置單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於本…
  2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生安主管之職責如下:一、擔任設置單位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二、提供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諮詢。三、審查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3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之職責如下:一、擔任設置單位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二、提供管制作業場所之諮詢及匿名通報管道。三、審查管制作業場所申請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四、指定或停止指定持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