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機構評鑑。
前項評鑑,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訂定評鑑基準。
二、訂定評鑑作業程序。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
四、辦理實地評鑑。
五、公告評鑑結果。
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原評鑑合格處分。
評鑑合格之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機構設置基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評鑑合格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