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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24條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2.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34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3.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0條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4.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5.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2條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6.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3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土地價值…
  7.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4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8.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5條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9.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6條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10.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7條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
  11.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8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12.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9條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13.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54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14.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15.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74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
  16. 憲法臺灣地區解嚴令   准立法院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八日(76)台院議字第1641號咨,宣告臺灣地區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時起解嚴。
  17.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第4條 請願案件經程序委員會決議後,由秘書處函復請願人。
  18.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一般提案及人民請願案件專案處理小組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專案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
  19.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法規研修專案小組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專案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
  20.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21.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旁聽規則 第4條 旁聽證由人事組製備,正面表示會次及旁聽人姓名,背面註明「旁聽須知」:一、旁聽證佩帶於左胸前。二、旁聽人憑旁聽證進入會場,並接受警衛安全檢查。三、旁聽人不得攜帶武器、照相機、錄影(音)機、擴音器、標語、宣傳品及其他足以影響…
  22.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4條 秘書處置秘書七至九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及交辦事項。
  23.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施行。
  24.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4條 本處置秘書若干人,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並分掌大會及各種審查紀錄,另置專門委員若干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專門事務,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人,備秘書長諮詢。
  25.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14條 人事組分設人事登記、人員任免、證章管理、考勤、保險、福利、人事查核、保防八科,其職掌如下:一、大會職員之借調、登記、審查、任免、配置事項。二、代表動態之登記事項。三、大會職員之考勤及獎懲事項。四、大會各種證章、職別證之設…
  26.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24條 督察室之職掌如下:一、有關警衛業務檢查及管制事項。二、有關警衛部隊及勤務隊之督導考核事項。
  27.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4條 國民大會代表應於集會首日宣誓,其因故未宣誓者,得另定日期補行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謹誓。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後,應於誓詞簽名。國民大會代表不依規定宣誓者,不得出席集會及行使職權…
  28.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組織法 第14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原國民大會秘書處業務,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由立法院承受之。其人員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前,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安置之。
  29.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設置辦法 第4條 常委會必要時得設若干分組,依常務委員意願組成之。
  30.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第4條 國民大會於開議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代表宣誓。開議日之預備會議主席,由當選名額最多之政黨、聯盟,其推薦名單排列次序列於首位者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