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4條 請願案件經程序委員會決議後,由秘書處函復請願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