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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1 / 200 頁-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9條 …式登錄。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驗證機關(構)審查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技術文件或測試報告。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申請及審查,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0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3條 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驗證機關(構)得依該協議發給申請人驗證證明。
-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3條 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在國內具有完善之環境設施及足夠之專業技術人員,並足以執行業務。二、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
-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成立評鑑小組,受理前項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並依環境設施、品質系統、技術能力與相關…
-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5條 受託機關(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受託機關(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受託機關(構)執行業務時,應以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名義為之。前項實驗室之負責人應由受託機關(構)提名,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任命之。
-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7條 受託機關(構)應持續參與國際比對及活動,並履行國際度量衡委員會相互認可協定之相關要求。
-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8條 受託機關(構)於受託期間內如有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足以影響受託業務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度量衡專責機關,並經雙方協議調整受託事項。
-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9條 …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署,並依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標準作業程序核發。
-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0條 受託機關(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年限,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過期文件,應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始得銷毀,並應保留銷毀紀錄。
-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1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隨時監督考核受託機關(構)執行受託業務,並每年至少考核二次,受託機關(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監督考核有缺失者,應於限期內改善。
-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2條 受託機關(構)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委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3條 受託機關(構)使用受託經費採購之各種儀器設備,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不得出租、出借或於受託業務範圍外使用。
-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4條 受託機關(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十一條監督考核結果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知受託機關(構)提出續約申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收到受託機關(構)提送申請文件後,應成立審查小組就受託機關(構)契約執行情形及…
-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15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更換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一、違反第五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二、怠於執行委託契約約定之業務範圍。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終止契約:一、不能有效…
-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2條 任何人、機關、法人或團體得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制定、修訂或廢止國家標準之建議。前項建議,應備具國家標準建議書,並得檢附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國內外相關標準或技術性法規;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提出時,亦同。國家標準建議書應記載項目…
-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4條 …人。經審查委員會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修訂或廢止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將該國家標準建議書標題公告。
-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5條 前條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進行起草,編擬國家標準草案。標準專責機關除得將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交由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擬提供外,亦得將草案之編擬、徵求意見、…
-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7條 …必要時,得實施現場勘察與試驗。前項現場勘察與試驗,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家辦理。
-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9條 國家標準草案編擬完成後,標準專責機關應向利害關係人、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廠商、機關、機構、團體及學校徵求意見,並將國家標準草案名稱刊登標準公報。前項徵求意見期間,不得少於六十日。但涉及安全、健康或環…
-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0條 依前條規定徵求意見之結果,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審查意見彙編,依序記載下列事項:一、無意見之委員及單位名稱。二、概括性之一般意見。三、針對特定節次或內容之分項意見。
-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1條 …上需求而非設計上或描述上之特性制定標準。第一項審查,標準專責機關應邀請第九條第一項徵求意見之相關人員陳述意見。國家標準草案經審查通過者,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國家標準審查稿;未通過者,經修正後送技術委員會再為審查,或依前二條…
-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標準專責機關得終止制定或修訂程序:一、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無法編擬為國家標準草案。二、國家標準草案經技術委員會審查未通過,且無法修正,或自送技術委員會審查日起二年內無法…
-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4條 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審定稿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前項經公布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應將其名稱刊登標準公報,並通知原建議人。非依第一項規定程序公布之標準,不得稱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5條 國家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更正內容,並將更正之內容製作勘誤表後公告於標準公報:一、單純文字錯誤。二、數值誤植。三、其他不影響國家標準實質內容之校訂。
-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6條 …涵蓋時,得逕送審查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廢止。前二項廢止,標準專責機關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並將國家標準名稱刊登標準公報。
-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7條 國家標準自制定或修訂公布日起屆滿五年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公告徵求修訂或廢止意見;無意見時,逕送審查委員會確認公布;有意見時,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辦理修訂或廢止;自確認公布日起屆滿五年之國家標準,亦同。前項意見,應於公告刊登標…
-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 行政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商號、法人、團體、學校或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