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0條 依前條規定徵求意見之結果,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審查意見彙編,依序記載下列事項:一、無意見之委員及單位名稱。二、概括性之一般意見。三、針對特定節次或內容之分項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