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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事業人員: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二、因業務變更減少職位。三、事業人員經實務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四、事業人員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
  2.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9條 …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構申請屆齡退休。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服務機構或本部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
  3.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1條 …辦法施行前一月給付月退休金金額×發給月退休金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18.2(本辦法施行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
  4.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2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如遇原服務機構裁併時,其月退休金由合併改組後之機構繼續核發。
  5.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3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依其服務年資,並按本辦法施行前之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其已領之一次退休金應如數扣除,並按支領月退休金年數,每隔半年扣除一個基數之比例計算後給與之,不滿半年者不計。前項退休金經扣…
  6.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5條 …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認定,各機構審認時,比照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7.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9條 …率。事業人員死亡而無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服務機構申請發還原繳付之自提儲金本息;無繼承人者,歸屬該服務機構。
  8.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0條 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服務機構就應給之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9.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1條 …除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外,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前項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應自行負擔部分,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覈實支付。第一項人員治療期間不能…
  10.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2條 …其所具下列年資,除經其選擇不予採計者外,應予採計:一、曾任各機構職員之年資。二、曾任各機構編制內支領薪給訂有聘僱契約人員之年資。三、下列未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相當退休(…
  11.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3條 事業人員具未曾支領退離給與之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純勞工身分人員年資且年資未曾中斷,得併計退休年資。但退休給與應依其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依本辦法計算退休給付。
  12.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5條 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滿五年,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
  13.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6條 各機構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
  14.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7條 …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原服務機構或本部。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15.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0條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各機構補發之。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依本辦法支給之退休金及資遣給與,但不包…
  16.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1條 各機構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參照有關法令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並停止依第七條、第八條提撥自提公提儲金。適用勞基法前原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予保留,並由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妥善籌劃運用,…
  17.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2條 …加發之撫卹金及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均在儲備金內支給。儲備金於各機構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併入退休基金者,由退休基金支付。
  18.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4條 …工作年資所計算之撫卹金,以及第二十一條月退休金所需經費,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付。
  19.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2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之人員進用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20.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3條 各機構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外,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核列職等,並依本部職位列等之規定辦理。各機構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者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職位列等第四職…
  21.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各機構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應依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如附表)規定辦理,並得視各職務專業需要增訂資格條件。
  22.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5條 各機構人員,應公開甄試進用。各機構甄試方式如下:一、各機構甄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試務作業得委託行政機關(構)或民間專業機構辦理。二、各機構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人數分階段甄試,以口試、實地…
  23.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6條 各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董(理)監事、副總經理及應業務所需其他重要管理人員、特殊技術人員,由各機構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本部核定後進用,不受前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24.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8條 …員。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各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於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
  25.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9條 各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及總經理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構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構之主管。對於本機構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受前…
  26.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0條 各機構得於不超過二人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辦理機要工作,並視進用人員資格條件,比照其他相當職位資格人員職稱,不受第五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前項人員,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得隨時予以免職。董事長(理事主席)或總經理…
  27.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1條 各機構人員之陞遷、升等、輪調等內部管理事項,由各機構考量單位特性及業務需要,依資績並重、覈實考核、公平程序、適才適所等原則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報本部備查。
  28.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2條 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
  29.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經營企業化,並加強人事管理,特訂定本準則。
  30.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2條 凡經奉准實施用人費率薪給之各機構,其人事管理,除適用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規定外,均依本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