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3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年資採計及保留 第33條 事業人員具未曾支領退離給與之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純勞工身分人員年資且年資未曾中斷,得併計退休年資。但退休給與應依其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依本辦法計算退休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