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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79 頁- 行政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1條 雇主使工作者於可動範圍內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檢查相關作業時,應採取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之必要措施。但關閉驅動源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停止運轉實施檢查相關作業時,則不適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 行政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2條 雇主使工作者起動機器人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並規定一定之聯絡信號:一、在可動範圍內無任何人存在。二、移動式控制面盤、工具等均已置於規定位置。三、機器人或關連機器之異常指示燈等均未顯示有異常。
- 行政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3條 雇主對自動運轉之機器人,在其起動後應確認指示燈等顯示在自動運轉中。因機器人或關連機器發生異常而必須進入可動範圍內搶修時,應於人員進入前,以緊急停止裝置動作等方式停止機器人之運轉,除使工作者攜帶安全栓外,應在啟動開關處作禁…
- 行政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4條 雇主為防止機器人握持物件或加工物件之飛落、掉落引起危害,應依各該物件之重量、溫度、化學性質等,採取適當防護設施。
- 行政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5條 雇主對儲存機器人作業程式之磁帶、磁片、磁碟、光碟或穿孔帶等及其容器應標示該程式之內容,以防止選用錯誤。
- 行政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6條 雇主應有防止粉塵、溫度、濕度、磁力等影響磁帶、磁片、磁碟、光碟或穿孔帶等造成機器人錯誤動作之措施。
-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6條 …工會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六、雇主團體或雇主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會務人員或其受僱人。七、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業務有偏頗之虞。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2條 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3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二、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6條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一…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7條 …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8條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9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對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一、針對受僱者,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二、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10條 雇主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二、不得偽造、…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11條 …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雇主於接獲第一項申訴時,應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12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僱用受僱者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13條 雇主接獲申訴後,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除應依前條規定設申訴處理單位外,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15條 …決議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雇主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雇主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17條 …位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決議,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18條 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申訴人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19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並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行政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20條 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一、危害圖式。二、內容:(一)名稱。(二)危害成分。(三)警示語。(…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6條 雇主對前條第二項之混合物,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予以標示。前項危害性之認定方式如下: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二、混合物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有科學資料佐證外,應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混…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8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一、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二、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三、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9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明顯之處,設置標示有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以代替容器標示。但屬於管系者,得掛使用牌或漆有規定識別顏色及記號替代之:一、裝同一種危害性化學品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於運輸時已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設置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一標示。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時,雇主應依本規則辦理。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5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