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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4-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有使用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五千七百公斤之航空器從事國際飛航,且該等航空器二氧化碳年排放總量逾一萬噸者,應於次年三月底前,檢附碳排放監測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但執行人道救援、醫療或消防作業之航班,其二氧…
  2.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增減資本或發行公司債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依法辦理: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三、增減資本或發行公司債決議錄。四、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項目、運用進度及預…
  3.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國家緊急需要時,應接受交通部指揮,擔任交辦之運輸事項,其經營之航線,因國防及軍事上需要,亦得予以停航。
  4.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運輸中使用之下列文件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一、乘客機票票根。二、乘客艙單。三、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及有關運務文件。四、包機合約。
  5.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下列人員時應將搭載人員、姓名、身份或眷屬稱謂,記載於艙單,按規定於離到場時送場站有關單位備查:一、指定擔任押運押動物、貨物及有關飛航安全之人員。二、必須搭載全貨運航空器至另一地點執行前款任務…
  6.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為運輸之目的而取得之乘客個人資料及訂位資訊,其使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履行運送契約之範圍。
  7.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2條 經營國內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為飛航安全考量,應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始得限制搭乘之乘客類別。
  8.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前項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航班及時程規劃。二、第…
  9.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請領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航線證書時,應分別繳納許可證費、證書費各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線證書毀損或遺失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英文版及換、補…
  10.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5-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應向民航局繳納申請費。國內包機每架次新臺幣五百元,其自一地起飛至另一地降落為一架次;國際包機每架次新臺幣二千元,其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降落或自國境內前往外國一地之起飛為一架次。民用航空運輸業…
  11.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5-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國際客運定期航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消費者保護措施:一、建立航班異常處理機制。二、提供服務專線電話。三、建構網路交易平臺,並提供運送條款。四、依交通部公告之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提供相關資訊。五、依附件…
  12.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十九人以下之飛…
  13.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業應專業經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申請核准,得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或國內航線直昇機運輸業務。二、經專案核准得兼營航空相關產業。三、民用航空運輸…
  14.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者,得不備具發動機、不配置雙駕駛員及座艙通話紀錄器。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以直昇機兼營普通航空業者,原已備具之渦輪發動機貨運直昇機於核准籌設後得繼續使用,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15.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第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國內航線實施聯營,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16.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第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辦理;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一、聯營實施計畫書。二、聯營契約草案。三、其聯營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聯合行為者,應檢附…
  17.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施共用班號、票證免背書轉讓、聯合促銷及其他聯營事項,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屬於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稱聯合行為。
  18.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第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聯營之事由消滅或變更,致繼續實施該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不利民航發展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其許可項目可分者,交通部得廢止其一部。民用航空運輸業不依核定計畫實施聯營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命令…
  19.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交通部許可聯營後,應將聯營契約影本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3條 …TA)之規定,並按下列間接方式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大陸地區之旅客、貨物、郵件聯運業務:一、電腦訂位系統應經第三地連線。二、透過第三地國際清帳所辦理清帳。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本辦法申請間接聯運者,應檢附參加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一式兩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者,相互間得開立聯運機票及貨運提單,並辦理行李運送。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者,主管機關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虛偽不實,得撤銷其許可。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先取得航權後,始得申請飛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前項航權之分配及管理,準用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三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籌辦、航機務審查、試航、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證書費及其有效期限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包機者,其航機務審查、試航、申請條件、程序及申請費等事項,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五條之一、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岸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及特種飛航者,其申請程序,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委託在臺灣地區之總代理執行或處理客、貨運業務,始得在臺灣地區攬載客貨。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向公司登記…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證書申請、繳還、註銷或換發、證書費與其有效期限、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及定期飛航班機時間表報核等事項,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八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包機者,其申請程序及申請費,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九條規定。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空運相關協議明定以定期班機管理之包機者,依前條規定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