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第6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交通部許可聯營後,應將聯營契約影本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