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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9條 檢察長每年應召集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檢察功能。
  2. 行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4-1條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前項主…
  3.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15條 本局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請各地相關司法警察機關指派人員協助之。
  4. 行政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19條 …三百零八條之公認證書,由債權人作成,聲請債務履行地之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蓋印簽名。
  5. 行政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28條 …定之拍賣,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但應經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之證明。
  6.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第7條 …防救演習、緊急事故應變措施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九、矯正機關與警察機關警力支援之規劃、協調及督導。十、其他有關安全督導事項。
  7.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2條 …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
  8.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3條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9.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6條 …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八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或其他追討犯罪所…
  10.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3條 …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三、鐵路、森林、漁業、鑛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察官長。四、海關、鹽場之巡緝隊官長。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
  11.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4條 …長、警士。二、憲兵。三、鐵路、森林、漁業、鑛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四、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
  12.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0條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關於職務之執行,應密切聯繫;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3.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條 各級檢察署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隨時交換意見,並指定人員切實聯繫。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為加強聯繫,應定期舉行下列檢警聯席會議:一、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每年一至二次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召集所屬各級檢察署檢…
  14.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3條 各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檢警聯席會議決議事項應切實執行,並於下次之檢警聯席會議召開前,將執行情形提報該會檢討。前項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檢警聯席會議之決議事項,努力執行,成效卓著者,得經全國…
  15.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0條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該機關移送之案件被告經法院羈押者,於偵查中認為有帶同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派員攜同公文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時,得按前條規定辦理。
  16.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6條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將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直接交司法警察機關代為執行。
  17.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7條 司法警察機關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應配合檢察官辦理專責案件之需要,設立專責小組,辦理指定之案件,並接受檢察官之指揮調度。
  18.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8條 …查或補足之事項,完成調查或補足後,再行移送或報告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或補足,應予登記查考,並將辦理情形列入績效考核。
  19.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9條 現役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為司法警察機關一併捕獲時,除軍人及屬於軍法機關審判之案件,應移送該管軍法機關外,非軍人移送該管檢察官。但得視案情,先將全案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再由檢察官將軍人部分轉解軍法機關辦理。前項情形,如法…
  20.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0條 司法警察機關應與當地檢察署交換工作人員職銜名冊。
  21.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1條 檢察署應將領得之指揮司法警察證樣本,分發各該地司法警察機關,曉示全體員警,使能普遍認識,便利使用。
  22.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2條 檢察署法警拘捕人犯或執行搜索扣押時,得憑證明文件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司法警察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23.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3條 …察官辦理偵查或執行案件,發現有犯罪習慣之人犯時,均應隨時通知警察機關俾得防範。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查之案件,經於移送書上以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檢察官應於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時,儘速通知警察機關依…
  24.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4條 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舉辦各種訓練時,應相互邀請適當人員出席演講或擔任講授有關課程。
  25.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條 …,應處理左列事項: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26.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九、律師懲戒之移付。十、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業務之聯繫。十一、有關觀護業務之督導考核。十二、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十三、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十四、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
  27.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9條 檢察長每年得召集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檢察功能。
  28. 行政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2條 …五條第一項之受保護管束者。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得由警察機關採驗尿液之人員。
  29. 行政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9條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少採驗一次。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
  30. 行政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10條 於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除依前二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外,得隨時採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