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4條 法規: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一、警長、警士。二、憲兵。三、鐵路、森林、漁業、鑛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四、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