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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0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之。本章所稱專業交流,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專業領域之活動…
  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駐點服務、研修生等專業交流,應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從事參觀、訪問、考察、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
  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2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三之規定。
  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4條 …區人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且領有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一、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二、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5條 …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
  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演講、商務研習(含受訓)、履約活動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應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及海空運服務等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跨…
  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7條 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境。
  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8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其主要商務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1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9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四之規定。
  1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0條 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並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為之;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二人同行照護。前項同行照護人員之人數,主…
  1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1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得申請大陸地區必要之醫事人員同行照護。
  1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2條 …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前項醫療機構每月可接受服務人數,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
  1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3條 …,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一個月。第一次逾期停留如同時有二人以上者,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不予受理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
  1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4條 …療機構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者,其所繳保證金餘額,得於公告停止日二個月內申請移民署發還;屆滿未申請者,由移民署主動通知其申請發還。
  1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5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醫療服務交流,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五之規定。
  1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6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下列會議或活動者,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一、國際體育組織自行舉辦或委託我方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議或活動。二、政府間或半官方之國際組織…
  1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7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依前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移民署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
  1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8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外國或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
  2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9條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或於兩岸互動有必要者,經主管機關協調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或專案許可延長停留期間。大陸地區人民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
  2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50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規定經專案許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專案長期探親或企業內部調動專案許可,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六之規定。
  2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51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且符合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入學:一、依第二十一條附表一規定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之隨行未成年子女。二、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三、依第二十…
  2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程序如下:一、申請人在大陸…
  25. 行政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3條 …。三、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需人照顧,或死亡須辦理喪葬事宜。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六、其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懷孕或育有…
  26. 行政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8條 …明。五、入國日期證明。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無國籍人民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子女,得隨同申請居留。依本條規定申請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27. 行政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9條 …。二、護照及外僑居留證。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其父或母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許可居留之我國國民、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且有下列情形…
  28. 行政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2條 …在我國研習、受訓之人員。三、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四、與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五、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員。第九條第二項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核發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
  29. 行政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9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延期停留、居留或延期居留者,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不受理其前項申請:一、未持…
  30. 行政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 第2條 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受理後,必要時,得於二十日內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執行查察。依前項規定執行查察後,為許可或不予許可處分前,必要時,得派員再執行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