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4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四章 商務活動交流 第34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應由經核准設立有案且領有工商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一、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二、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