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0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五章 醫療服務交流 第40條 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並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為之;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二人同行照護。前項同行照護人員之人數,主管機關得視具體情況審酌增減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