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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醫療服務交流,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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