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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8條 發行機構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持卡人利益之虞,主管機關得命其將電子票證業務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發行機構。發行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電子票證業務者,應洽由其…
  2.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9條 …項、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銀行發行電子票證所預先收取之款項,應依銀行法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電子支付機構擬兼營電子票證業務者,應檢具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
  3.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29-1條 發行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前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章程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之章則、議事規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
  4.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30條 非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簽訂特約機構或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億元以下罰金。販…
  5.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31條 …第十三條所定限額之規定。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或違反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業務管理、作業方式、重大財務業務或營運事項申報之規定。七、發行機構負責人違反第十七…
  6.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31-1條 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
  7.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35條 發行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8.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2條 為強化發行機構負責人之專業經營績效,並提升負責人兼任職務之經營效率及制衡機制,以落實公司治理,爰訂定本準則。
  10.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發行機構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11.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發行機構之負責人: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12.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5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有發生本準則當然解任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發行機構。發行機構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13.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6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除因發行機構投資關係外,不得兼任下列機構之任何職務:一、其他發行機構。二、與該發行機構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且該金額達該發行機構上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機構。前項第二款機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之董事…
  14.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7條 發行機構之經理人除得兼任發行機構投資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之有給職務。發行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時,其董事長、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董…
  15.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8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發行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確保持卡人及股東權益。
  16.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17.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2條 發行機構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安全需求與設計,建立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電子票證應用之安全強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18.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3條 前條所稱之安全需求與設計說明如下:一、發行機構於交易面應依據應用範圍等級,落實本準則對於交易訊息之隱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不可重覆性之各項規定。二、發行機構於管理面應防範發行機構、特約機構及加值機構之交易系統,遭受未…
  19.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4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加值機構:係指接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加值作業之特定機構。二、線上即時交易:係指透過各種網路型態,經由特約機構、加值機構或直接與發行機構即時連線進行交易,並將電子票證餘額及交易紀錄即時儲存於發行機構端…
  20.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5條 發行機構對於電子票證各項交易類型,應依電子票證應用之範圍,考量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與交易金額等因素,區分應用範圍等級,並依據本準則之規定辦理。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可區分為二類:一、第一類: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捐、罰緩或其他費用及…
  21.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6條 發行機構於交易面應確保電子票證交易符合下列安全規定:一、線上即時消費交易(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A要求。(二)訊息完整性:採用專屬網路者應符合B1要求;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B2要求。(三…
  22.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7條 …含)以上之演算法及金鑰進行加密運算。自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發行並應用於本項之電子票證不應採用低於RSA1024bits之金鑰長度進行加密運算。二、訊息完整性(一)B1防護措施:應採用下列防止非惡意篡改訊息之檢核碼技術之…
  23.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8條 發行機構於管理面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及其安全需求: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一)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措施。(二)交易必須可被追蹤。(三)監控非法交易。(四)完善之金鑰管理。二、提高系統安全之措施(一)提昇電腦系統…
  24.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9條 前條發行機構管理面安全需求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措施,防範未經授權存取系統資源,並降低非法入侵之可能性。應以下列方式處理及管控:(一)建置安全防護軟硬體,如防火牆(Firewal…
  25.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0條 發行機構於端末設備與環境面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及其安全需求: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一)保持端末設備與環境之實體完整性。(二)確保端末設備交易之安全性。(三)建置有效或即時之管控名單管理機制。(四)非接觸式電子票證應降低交易…
  26.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1條 前條發行機構端末設備與環境面安全需求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端末設備與環境之實體完整性,應採用下列各項安全設計:(一)定期檢視是否有增減相關裝置:1.原始設施確實逐項編號。2.比對現場相關設施及裝置是否與原始狀…
  27.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2條 發行機構應依據應用範圍等級選用下列適當型式之電子票證:一、電子票證為下列類型之一者,得適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一)具加解密運算能力之晶片卡。(二)記憶型晶片卡與固定密碼。(三)磁條卡與固定密碼。二、電子票證為安全認證之晶…
  28.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3條 發行機構對電子票證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一)確認電子票證之合法性。(二)採用戶代號與固定密碼者,應有一定之安全設計。(三)儲存於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必須保護。二、制定作業管理規範:制定電子票證交貨控管流…
  29.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4條 前條發行機構電子票證安全需求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電子票證須具有獨立且唯一之識別碼或具有認證之功能,以確保其合法性。二、若採用戶代號及固定密碼者,應具有下列之安全設計:(一)用戶代號如使用顯性資料(如商業統一編號…
  30.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5條 發行機構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異常交易金額,若年度累計總金額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報改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