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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30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
  2. 行政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港澳蒙藏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香港、澳門及蒙藏情勢之蒐集、研析。二、香港、澳門事務之政策研究、評估、規劃、協調及審議。三、與香港、澳門政府協商議題之研擬、規劃及處理。四、與香港、澳門經濟、文化、教育、法政、社會等往來相關業…
  3. 行政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6條 …會網路之維護管理及技術支援。四、資通安全之防護。五、駐香港、澳門機構資訊運用及資安維護之協助。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4.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20條 …外國股東如有指定保管機構者,並應加註該機構名稱。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華僑及外國人之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以內政部所配賦之統一證號為準,未取得統一證號者,依財政部規定編配相關證號之方式編列;其為法人者,以稅捐單位發…
  5.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條 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
  6.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條 …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氹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
  7.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4條 …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前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
  8.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6條 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主管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前項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第一項受託民間團體之組織與監督,以法律定之。
  9.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7條 …或指定之機構或受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訂定任何形式之協議。
  10.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8條 行政院得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並派駐代表,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之交流事務。前項機構之人員,須為香港或澳門居民。
  11.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9條 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行政院得授權第六條所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驗證。前項文書之實質內容有爭議時,由有關機關或法院認定。
  12.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0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其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之規定。
  13.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1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14.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2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
  15.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3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16.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4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
  17.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4-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收容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於修正施行時收容期間未逾十五日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告知其得提出收容異議,十五日期間屆滿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
  18.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4-2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19.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5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之費用:一、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二、非法僱用香港或澳門居民工作者。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
  20.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6條 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一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
  21.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7條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之人員,受聘僱達相當期間者,其入境、居留、就業之規定,均比照臺灣地區人民辦理;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與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來臺時,亦同。前項機構、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之認定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
  22.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8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23.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9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24.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0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檢覈及採認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前項學歷,於英國及葡萄牙分別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者,按本條例施行前之有關規定辦理。
  25.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1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考試辦法準用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之規定。
  26.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2條 香港或澳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檢覈及承認,準用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之相關規定辦理。
  27.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3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28.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4條 中華民國船舶得依法令規定航行至香港或澳門。但有危害台灣地區之安全、公共秩序或利益之虞者,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得予以必要之限制或禁止。香港或澳門船舶得依法令規定航行至台灣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得予以必要之限…
  29.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5條 外國船舶得依法令規定航行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但交通部於必要時得依航業法有關規定予以限制或禁止運送客貨。
  30.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6條 在中華民國、香港或澳門登記之民用航空器,經交通部許可,得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但基於情勢變更,有危及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原因,交通部得予以必要之限制或禁止。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之民用航空器違反法令規定進入臺北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