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條 法規: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氹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 本條定義的名詞 香港 澳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