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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二、對於農業行庫及農、漁會提供資金辦理前款低利貸款所需之利息補貼。三、辦理災情查報、實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費用。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
  3.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救助,指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4.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4條 …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
  5.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本辦法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但取得陸上…
  6.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如附表二、附表三)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
  7.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6-2條 …天然災害,且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連續天然災害者,其救助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民前已提出申請者,其後發生之天然災害,得免重複提出申請。二、連續災害之各災害申請案件,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得合併審理,並合併計…
  8.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3條 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符合下列條件者,給予額外現金救助,不受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救助次數之限制;農產品作物品項及救助額度計算方式如附表四:一、同一救助對象之同一申請土地,所種植之同一作物品項,於前一年度或當年度同產季核予救助…
  9.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6-4條 …續至次一曆年或次一產季造成重大損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辦理救助,不受同一災害僅公告救助一次及第六條第一項提報期限規定之限制。前項所定嚴重天然災害,應達災後重建法律之嚴重程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救助之同一長期作農產品,於當…
  10.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2條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除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情形外,其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下:一、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必要時得邀請當地農會、漁會協助,逾期不予受…
  11.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2-1條 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屬實,當次農業損失不予救助;已撥付救助款者,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一、誤導鄉(鎮、市、區)公所勘查人員…
  12.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2-2條 …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經管之出租造林地,其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下:一、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所轄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提出申…
  13.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3條 為辦理現金救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產業性質,指派專人負責或採任務編組方式辦理權責範圍內之救助工作;各鄉(鎮、市、區)公所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召集成立專案小組辦理救助工作。
  14.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8條 …會、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及全國農業金庫,並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15.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9條 …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確認其因同一災害,已依限申請現金救助者,視同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災損嚴重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災損情形,公告展延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受理期限。
  16.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前項出租造林地現金救助之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