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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3條 …一鑽孔,增加未滿二公頃者,以二公頃計;面積逾五十公頃者,得視基地之地形、地質構造複雜性及開發行為之需要決定鑽探數量。相鄰鑽孔岩性有明顯變化或構造複雜者,應增加鑽探數量以調查是否有斷層或剪裂帶通過,並研判可能的分布位置。(…
  2.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4條 …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特徵、岩層分布、地質構造、土地開發之基地使用配置、鑽探孔位及地質剖面位置等資訊,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逾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三、地質剖面圖:以垂直活動斷層走向為原則,清楚呈…
  3.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5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一、說明基地地質調查確認之斷層、剪裂帶、破碎帶或地表破裂之分布狀況,評估其與已知活動斷層之關係。二、說明活動斷層與土地開發行為基地之空間分布…
  4.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7條 …一鑽孔,增加未滿二公頃者,以二公頃計;面積逾五十公頃者,得視基地之地質、地形及開發行為之需要決定鑽探數量。(三)鑽探深度:經專業技師研判之可能滑動面再加深至少五公尺,並配合鑽探數量及配置,以獲得足以研判完整地質剖面資料為…
  5.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8條 …:應說明及標示地形、水系、地層、地質構造、坡地環境地質特徵、基地與其所在地質敏感區範圍、鑽探孔位、剖面位置及照片拍攝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未固結地質材料及岩層之空間分布、…
  6. 行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19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一、評估基地及相鄰地區,發生山崩或地滑之潛勢及其對基地之影響。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基地及相鄰地區之邊坡穩定性之影響。三、以調查及評估結果為參…
  7.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4條 …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客貨運輸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停車場、修理場(保養場)、運輸場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二、營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
  8.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0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申請基地位置、儲油(氣)槽、營業主體、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變更者,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9.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6條 …油設施者,為供應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或柴油,得於核准之基地場(廠)區範圍內,以油罐車供油。前項油罐車供油方式,申請人應擬具計畫書(含申請理由、油罐車供應對象、停放位置、行經路線、加油安全注意事項等),向直轄市、縣(…
  10.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8條 …六款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但申請基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位於偏遠、高山地區或場區面積超過十公頃,且屬臨時性者,免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申請人應依前項核准之計畫書供油,並應於場…
  11.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第2條 爆炸物製造工廠應設於偏僻空曠地區,廠外設施至廠房建築基地境界線應保持一百二十公尺以上。但離國家古蹟建築物、特殊重要建築物、飛機場、港口、碼頭、發電廠、變電所、水庫壩址、油槽、氣槽、鐵路、火車站、公園、市街房屋、村莊、學校…
  12. 行政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8條 經核准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基地位置、加儲油(氣)設施、負責人變更時,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3.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 第3條 …智慧服務者:一、垂直應用系統: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射頻設備、基地台及傳輸承載設備,結合用戶端設備(CustomerPremiseEquipment,CPE)、手機、網卡或終端模組組建網路應用系統;其射頻設備須經國家通訊傳…
  14. 行政電業法 第33條 …用電容量、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或樓層,達一定基準者,應於其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予輸配電業裝設供電設備;其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前項一定基準與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要件、施工程序、…
  15. 行政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5條 …地屬國有者,檢附申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支機構訂定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十一、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16.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4條 …行興建建築物,應依規定於承租土地四周保留相當深度之退縮地;其基地四周之退縮地,不得興建。租用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土地者,前項應保留之退縮地深度,除相鄰他人租地間及後面各為三公尺外,面臨幹線道路一邊為六公尺,面臨內環及支線道路…
  17.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6條 …業之事業如需實施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者,其用地面積得一次申請。但基地全部使用建築計畫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並應於投資計畫或申請書列明分期使用情形。前項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而逾期未使用者,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得…
  18.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7條 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依該基地當期土地租金乘二倍,按月計收損害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如有逾期繳納,應按損害金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止。
  19.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4條 …妨礙園區內其餘未變更規劃土地之使用。二、利用邊坡土地供作建築基地。但邊坡土地併入建築基地之空地面積計算者,不在此限。三、用地變更規劃完成使用後,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超過該基地所面臨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四…
  20.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擬變更規劃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得舉行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
  21.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7條 …依前條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辦理時間、地點與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變更規劃後之用途及其他相關資訊,公布於該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之,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里)長及依前條提出…
  22.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2條 …申請產業用地變更為社區用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申請之基地經主管機關整體評估後,認不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部分產業園區之廢止設置。二、該產業園區之社區用地確已不敷使用,且全部社區用地面積未達該產業園區總面積百…
  23.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3條 申請社區用地變更規劃為他種用地者,應於申請前,與基地相鄰之住戶達成協議,並簽妥書面協議文件。前項變更,如因此影響該社區用地四分之一以上住戶之使用者,則不得辦理變更。
  24.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6條 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基地內除建築物、附屬設施、道路及必要作業、營運之人工設施外,其餘空地應加以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
  25.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8條 …申請: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三、事業計畫。四、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五、基地附近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以基地四周五百公尺內為主要範圍,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分之一,內容包含相鄰工廠、學校、醫院、社…
  26.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9條 …地使用配置、建築物內部佈置、交通及停車規劃,並檢附變更前、後基地平面配置圖。七、變更規劃之影響報告及改善計畫,包括交通、停車、用水、用電、景觀、水污染、空氣污染、噪音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廢棄物處理。八、財務計畫,包括…
  27.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3條 …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即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於擬變更規劃之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
  28.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4條 …請人依前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時間、地點、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及變更規劃後之用途,公開於該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受理機關指定之地點,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里)長及依前條提出意見之利害關…
  29.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其變更時,應副知園區管理機構,須將變更規劃之基地範圍、變更規劃之事由、變更規劃後之規劃圖及變更用地前後之用途,於該產業園區內公告之。前項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函知當地直…
  30.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2條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投資興建計畫書與相關文件。前項公告應載明基地範圍與位置、產業引進、建物規劃、土地使用構想與環境概述、參與甄選資格及投標文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