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10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申請基地位置、儲油(氣)槽、營業主體、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變更者,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