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客貨運輸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停車場、修理場(保養場)、運輸場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二、營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三、工廠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或停車場。四、機關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機關用地或停車場。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