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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8條 園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許可證。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應循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
  2.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園管局或分局為維護園區之環境衛生、安全及辦理公共設施,得向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五條規定掌理之事項,得收取規費或服務費。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並應於期限內繳納。前項收取管理費、規費、服務費之範圍及收費標準,由主管…
  3.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1條 園區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事項。四、各項作業服務事項。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前項作業…
  4.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2條 …分局申請或未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將貨品運入或運出或屆期未運回園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5.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不依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或拒絕接受海關、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6.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8條 …至第三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園區。
  7.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3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三、承租或承購資格。四、承租或承購手續。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9.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5條 …延長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申請人因故申請換租購同一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屬承租者,應於租賃契約簽訂前,以書面提出;如屬承購者,應於發給所有權移轉同意函前,以書面提出,均以一次為限。前項換租購後租售價金增減部分,應補繳…
  10.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產業園區所規劃之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用地之變更規劃事項為限。前項用地之變更規劃,如涉及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原核准園區設置之可…
  11.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條 …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產業發展之必要,辦理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一、產業政策。二、園區所處區域之社會、經濟及產業發展狀況。三、園區附近之人口、地理、交通、生態環境。四、園區附近土地利用及區…
  12.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4條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不得有下列之情形:一、妨礙園區內其餘未變更規劃土地之使用。二、利用邊坡土地供作建築基地。但邊坡土地併入建築基地之空地面積計算者,不在此限。三、用地變更規劃完成使用後,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超過該基地所面…
  13.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其所設置產業園區內未出售土地之用地變更規劃。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14.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6條 …豎立說明牌,並得舉行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辦理機關。二、變更規劃之事由…
  15.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7條 …式、變更規劃之基地、變更規劃後之用途及其他相關資訊,公布於該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之,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里)長及依前條提出意見之利害關係人。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變…
  16.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辦理園區用地變更規劃完竣後,應將變更後之規劃圖及用地用途公告之。
  17.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9條 為產業發展之需要,主管機關應視各產業園區之實際需求,分區或分期辦理公告受理各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在尚未移交接管前,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18.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0條 …告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一、受理機關。二、受理申請期限。三、各園區容許變更規劃之用地類別。四、各園區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類別。五、其他必要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公告事項,主管機關得因政策或產業發展之變化予以變更。
  19.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1條 為維護產業園區用地變更使用後之環境品質,申請人應配合園區需要,自行留設或興闢必要之公共設施,或按受益比例分攤園區所需增設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事業計畫書內。前項自行留設或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如預期無法自行管…
  20.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整體評估後,認不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部分產業園區之廢止設置。二、該產業園區之社區用地確已不敷使用,且全部社區用地面積未達該產業園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三、申請基地座落產業園區之邊緣,基地四周不得超過兩面與工廠…
  21.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應取得公用事業機構與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變更規劃後供水、供電及處理污水排放之證明文件,始得提出申請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
  22.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6條 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基地內除建築物、附屬設施、道路及必要作業、營運之人工設施外,其餘空地應加以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
  23.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7條 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其使用之管線設備,應地下化並加以美化。
  24.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8條 …。七、依第十四條規定要求,提出公用事業機構同意供水、供電及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污水處理之文件。
  25.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9條 …規劃之位置、範圍及其面積。四、用地變更規劃後對該地區或該產業園區價值提升之貢獻。五、土地、建築物使用計畫及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興闢之公共設施及綠帶之土地取得、設置與管理維護計畫。六、細部計畫,包括土地使用配置、建築物…
  26.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0條 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第十條規定之受理機關繳納,並由受理機關解繳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27.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2條 …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辦理實地勘查;勘查時,應邀同有關機關、園區管理機構,並通知申請人到場;勘查後,應提出初審意見,供審議之參考。
  28.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3條 …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前項說明牌之規格,長寬均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豎立於明顯易見處,豎立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受理機關。三、變…
  29.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4條 …、地點、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及變更規劃後之用途,公開於該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受理機關指定之地點,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里)長及依前條提出意見之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應於前項說明會後十五日內…
  30.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計收回饋金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