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2條 法規: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第22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辦理實地勘查;勘查時,應邀同有關機關、園區管理機構,並通知申請人到場;勘查後,應提出初審意見,供審議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