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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第2條 …有獨到專業技能,能實際促進我國產業升級。(二)在農業、工業及商業之農業開發、農產運銷、機器設備、半導體、積體電路、光電、資通訊、電子電路設計、生技醫材、核能專業、精密機械、汽車零組件、系統整合、大眾傳播、法律、保險、銀行…
  2. 行政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3條 …關科目學分證明文件。(三)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及參加殯葬服務業公會所開立之負責人資歷證明;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檢具在僱用單位或殯葬相關職業工會投保之勞保證明及僱用單位開立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
  3.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下:一、工商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團體、礦業團體及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二、會務工作人員:指由工商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之工作人員。
  5.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1條 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6.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2條 商業團體為法人。
  7.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條 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一、商業同業公會:(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一)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二)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三、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
  8.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條 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9.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條 商業團體之任務如左: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
  10.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條 縣(市)商業會及商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商業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商業會、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全國商業總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
  11.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7條 商業團體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商業團體經會員大會決議,得設辦事處。
  12.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8條 在同一縣(市)、直轄市或全國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上者,應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13.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9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10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5.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11條 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資格及其入會、退會手續。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標準。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
  16.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12條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
  17.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13條 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
  18.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20條 商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一人。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三、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
  19.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26條 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20.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0條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21.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3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於章程中定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應…
  22.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4條 公司、行號兼營兩類以上商業,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業務狀況,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
  23.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7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24.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8條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25.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39條 商業同業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該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該公會主管機關,聲請該管地方法院指定之。商業同業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
  26.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0條 商業同業公會興辦事業之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公會承擔之。
  27.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1條 在同一省區內,有半數以上縣(市)成立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者,報經內政部核准,得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在同一省區內,其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未達前項所定數額時,得報經內政部特准後,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28.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2條 全國有三以上省(市)成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合組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在全國成立之公會未達前項所定數額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29.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3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30.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44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中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