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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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7條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
- 第28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
- 第29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 第31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 第32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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