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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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