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變更。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三、理事、監事之解職。四、財產之處分。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