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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18 頁-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消費者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二、事故發生後…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非公務機關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非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非公務機關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二、檢視各相關…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達八千筆,且具對外電子商務服務系統者,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組織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前項檢查結果應向代表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一、刪除、停…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業務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增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非公務機關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 行政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非公務機關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 行政人工智慧基本法 第7條 …智慧之知識與技能,政府應持續推動各級學校、產業、團體、社會及公務機關(構)之人工智慧與倫理教育,並厚植國民之數位素養。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2條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管非公務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但保有個人資料未達五千筆之非公務機關,不在此限。保有個人資料…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3條 非公務機關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營運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應經非公務機關負責人、法定代…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4條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與筆數,界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適用範圍。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5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6條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7條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應訂定下列內部管理程序:一、蒐集、處理或利用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者,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情…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8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個人資料有加密之必要者,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二、個人資料有備份之必要者,應對備份資料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三、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9條 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除前條要求外,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如附表2):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0條 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限制,並且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1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一、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二、識別業務內容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人員。三、依其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設定所屬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適當…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2條 非公務機關應對所屬人員定期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三、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3條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提出評估報告,並採取第十五條第一款之改善機制。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4條 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評估其必要性,保存下列紀錄至少五年: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紀錄。二、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三、落實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證據。非公務機關於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
- 行政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5條 非公務機關為持續改善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應訂定下列整體持續改善機制:一、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未落實執行時應採取矯正預防措施。二、參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技術發展及法令變化等因素,定期檢視或修正本計畫及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