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5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5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