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除前條要求外,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如附表2):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機制。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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