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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0-1條 …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明。但指定期間命當事人為協議者,以二次為限。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2條 …款至第四款、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七十二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九條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經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行之者,準用之…
  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4條 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6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8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9條 …者,無庸舉證。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 …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2條 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2-1條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3條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4條 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6條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7條 因有窒礙不能預定調查證據之時期者,法院得依聲請定其期間。但期間已滿而不致延滯訴訟者,仍應為調查。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8條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9條 法院得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法院認為適當時,亦得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必要之調查。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0條 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1條 囑託他法院法官調查證據者,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得於該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陳報受囑託之法院。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2條 受託法院如知應由他法院調查證據者,得代為囑託該法院。前項情形,受託法院應通知其事由於受訴法院及當事人。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3條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調查證據。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4條 受訴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五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受託法官調查證據筆錄,應送交受…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6-1條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7條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9條 …、證人不到場時應受之制裁。四、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五、法院。審判長如認證人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應於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0條 …該管長官令其到場。被通知者如礙難到場,該管長官應通知其事由於法院。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3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5條 …。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09條 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但法院酌量情形,得令具結以代釋明。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毋庸於期日到場。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2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10條 拒絕證言之當否,由受訴法院於訊問到場之當事人後裁定之。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2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11條 …、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16條 …證人或當事人對質。證人在期日終竣前,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離去法院或其他訊問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