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316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二目 人證 第316條 訊問證人,應與他證人隔別行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與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證人在期日終竣前,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離去法院或其他訊問之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