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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9 / 200 頁- 行政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使用病患為罕見疾病病人證明,並載明需輸入之產品名稱、數量、包裝規格、委託進口廠商名稱及病患同意書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輸入。
- 行政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第5條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將醫療機構專案申請輸入資料,提送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審查認定:(一)醫療機構出具之病歷摘要及…
- 行政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第6條 專案申請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時,得視實際需要免驗、免貼中文標示。
- 行政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3條 …,得改予或併予其他獎勵。頒發獎金之額度及其他獎勵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及實際需要另定之。
- 行政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4條 …理一次為原則。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者,得於規定期限內,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相關之公會、團體,亦得薦請中央主管機關核予獎勵。
- 行政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5條 …獎勵案件應先提交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再行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7條 所需獎勵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得接受團體、單位或個人之捐助。
- 行政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8條 被獎勵者所提供事蹟若有虛偽不實,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撤銷獎勵並追回獎勵金。
- 行政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4條 …二目及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指該業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資訊。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原料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者,須…
- 行政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5條 …六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指該業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資訊。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產品之原料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
- 行政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6條 …一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指該業者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者,應留存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資訊。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之原料原產地(國)資訊,其產品之原料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
- 行政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追溯追蹤系統紀錄,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2條 …者保護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訴訟之消費者保護團體。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開甄選,從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人體健康風險評估之學術研究機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構。三、檢舉雇主違反本法規定經行政處分或刑事判…
- 行政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3條 …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表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之。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補助者,應另提出足以釋明所受損害、不利處分或食品業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之…
- 行政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案件辦理初審,申請人檢附之書表、文件或資料不完備者,得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前項期限屆至前,請求補正展期,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
- 行政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補助者,為檢查及瞭解其執行補助案件之情形或其財務狀況,得命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或查核,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9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其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並得限制其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基金之補助;其受撤銷者,並應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一、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二、違反法令…
- 行政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專門職業人員、品質管制人員、生產部(線)幹部、衛生管…
- 行政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第4條 管制小組成員,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以下簡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相關課程至少三十小時,並領有合格證明書;從業期間,應持續接受訓練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與本系統有關之課程,每三…
-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1條 …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
-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條 …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
-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
-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前項主動查驗、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追查原料來源、產…
-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
-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7條 …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
-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8條 …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9條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
-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0條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
-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衛生管理人員。前項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