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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8條 申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應符合下列基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一、經評估其效能得以取代有供應不足之虞之必要藥品者。二、專案申請之藥品為國內或國外曾核准製造及販賣之藥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2. 行政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9條 …日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六個月,並以展延二次為限。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而同意再展延者,不在此限。前項展延,準用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必要藥品或其替代藥品無不足供應之虞時,其展延申請,得不予核…
  3. 行政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10條 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必要藥品或其替代藥品,藥商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數量、期限與其他內容及附款事項執行;其核准事項有變更必要者,應經核准,始得為之。
  4. 行政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必要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專案核准,並得令藥商限期回收:一、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二、有品質、安全或效能之疑慮。三、違反前條專案核准之內容或附款事項。
  5. 行政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12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將通報系統、登錄作業及專案核准之一部或全部,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6.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7.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4條 …國內捐血而得。但國內原料供應不足時,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自國外輸入。
  8.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5條 主管機關為達到血液製劑之國內自製自給,應積極推行捐血教育及宣導措施,鼓勵民眾捐血。
  9.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血液製劑安全、品質及穩定供應,並促進血液製劑安全性技術之研發及發展國內血液製劑產業,應訂定血液製劑發展方案。
  10.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10條 …用血量、供血液製劑製造之原料血量及辦理推展捐血事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1.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11條 …業者,應定期將其預估及實際製造或輸入之血液製劑數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2.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血液製劑預估需求計畫,並公告之。前項年度預估需求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血液製劑之種類。二、年度所需製造與輸入血液製劑之種類及目標量。三、血液製劑製造之目標量所需血液原料量。四、血液製劑之替代性醫…
  13.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13條 …捐血機構對於所採集之血液原料,得自為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捐血機構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收取工本費用;其費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14.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14條 …施健康篩檢。捐血者健康要件之標準及前項健康篩檢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16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16.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及專家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向被查核者收取。
  18. 行政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 第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認有必要者,得通知協議當事人限期以書面釋明協議之具體內容,或提出協議之相關文件、資料;其有涉及逆向給付利益而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通報者,得告知當事人儘速為之。
  19. 行政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 第4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所獲知事項及文件、資料,認協議內容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者,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三項規定,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20. 行政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2條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藥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廠商基本資料及繳納費用後,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西藥運銷許可;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通過者,發給西藥運銷許可。前項許可有效…
  21. 行政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3條 …影本及已完成變更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並繳納費用後,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變更,其申請及審查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22. 行政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4條 …,並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廠商基本資料及繳納費用,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通過者,始得展延。展延期間,得視藥商之西藥種類、作業項目及依前項與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檢查之紀錄,核定為三年至五…
  23. 行政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不經通知,不定期至藥商運銷作業場所進行檢查。
  24. 行政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第二條、第四條及前條之檢查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參加。
  25. 行政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說明檢查目的,並得就違反本法或本辦法所定義務之行為,為保全證據措施。
  26. 行政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8條 …附西藥運銷許可影本、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及繳納費用後,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西藥運銷許可證明文件(以下簡稱證明文件)。
  27. 行政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9條 藥商許可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廢止西藥運銷許可。
  28. 行政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10條 藥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西藥運銷許可,有申領證明文件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文件;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
  29. 行政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11條 藥商停業時,應將原領之證明文件交付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保管,俟復業時發還。藥商歇業時,應返還原領之證明文件;未返還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註銷之。
  30. 行政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第2條 …經醫療機構提出有助於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者,得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