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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2條 …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一定等級之評等。五、資金來源說明、業務經營守法性及財務健全性及過去投資經驗之說明文件。六、董事會對於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決議錄。七、登記地主管機關同意其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之文件。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1條 …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分公司之相關管理規定。但其在臺灣地區分公司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關核定,且不得再申請增設代表人辦事處或分公司。第一項申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主管機關應廢止該保險業之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或分公司之設立許可。
  3.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以下簡稱期貨交易輔助人)為期貨服務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申請為期貨交易輔助人,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為限。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不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4.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
  5.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限;期貨商可同時委任一家以上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前項委任期貨商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者,應具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資格,並應於每委任一家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分支機構,依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6.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期貨交易所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
  7.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9-1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8.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警告處分者。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
  9.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但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一、申請書。二、章程或相當章程之文件。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
  10.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三、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四、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
  11.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時,得同時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證券商開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後,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第十條之規定。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
  12.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以其總公司有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為限,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但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一、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
  13.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證券商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影本。三、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業務員資格證明文件。四…
  14.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申請: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規則之限制…
  15.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商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於辦理業務變更登記後,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繳存營業保證金。其分支機構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亦同。前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
  16.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除應由專責部門辦理及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外,並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
  17.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申請發給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一、申請總公司經營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二、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者,每增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期貨交易輔助人向本會申請換發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五…
  18.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6條 …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九、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十一、期…
  19.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條 …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會或證券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20.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條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21.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條 …、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二、證券商或其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因經營或從事證券業務,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證券商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之情事。四、董…
  22.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條 證券商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招攬或從事業務。證券商為廣告之製作及傳播,不得有誇大或偏頗之情事。前項證券商廣告之製作及傳播…
  23.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7條 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證券業務種類獨立作業。前項每一業務種類得依其業務性質分設部門營運。
  24.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由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執行業務。
  25.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9條 …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一)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二)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四、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按其經營種類依前三款…
  26.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商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依下列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一、開始營業前,應繳基本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於開始營業後,按受託買賣上市有價證券成交淨收淨付金額一定比率,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
  27.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3條 …得超過其淨值之六倍;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前項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金額。
  2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6條 …併、受讓、裁撤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營業處所變更或縮減、因經營業務或經本會核准而持有非營業用不動產者,不在此限;所持有營業用不動產及設備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29.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8條 …除經本會核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30.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持有任一本國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持有任一本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並不得超過該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