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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聲請代替提存或連同保管者,應以書面向提存所為之。提存所認前項請求為有理由者,應通知保管機構代為受取,以代替原提存物或連同保管之。
  2.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0條 …於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期間申請補研習。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書面勸導而未遵循。四、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經書面勸導而不改善。五、研習期間除公假、婚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及重大傷病外…
  3.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6條 …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所受獎懲,應於研習期滿時加減其品德學識成績。
  4.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7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為其代表人之選定時,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更換或增減時,亦同。共同訴願之代表人經更換、增減後,不得再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5.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9條 …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載明文書種類、名稱、文號及其起迄頁數、份數。…
  6. 司法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3條 聲請閱卷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
  7. 司法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如格式一),送或傳送懲戒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8. 考試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12條 …列席者,應於會前通知保訓綜規處。出席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人員代為發言;所屬部會首長之代理人員,應計入出席人數,並於被授權範圍內,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9. 考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2條 …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10. 考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9條 …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應回復原主管職務。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之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以所代理職務為薦任或委任官等…
  11. 司法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2條 …人或辯護人書狀(含所附證據、委任書及附屬文件)、證人或鑑定人書面陳述及具結文書,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文書進行傳輸,接收方可於其科技設備上收受該文書或其相同型式及內容之影本者: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
  12. 司法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5條 …狀為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將陳述書面及具結文書傳送至懲戒法院之旨。前項通知書,應檢附空白之結文及文書傳送首頁,並記載懲戒法院傳真號碼及電子信箱帳號。
  1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3條 …期限。五、家事調解事件,逾四個月;合併調解或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者,逾十個月。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四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二個月;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事件,逾二個月。七、少年調查、…
  1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2條 …但每次延長以二個月為限。每次延長期限屆滿前,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或原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之原因未消滅者,得再簽請延長辦案期限:一、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二、因案情繁雜。三、其他非可歸責於承辦人員之特…
  15.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9條 …件後,認為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補足或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16.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條 …年者,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可,並將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覆函附於警卷內。
  17.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條 …察移送或報告之少年事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18.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0條 …(庭)為執行同行,實施勘驗、搜索、扣押,或因執行其他職務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司法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司法警察機關應予協助。
  19.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7條 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電話或傳真文件,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
  20.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4條 …三、有關證據及可資參考之資料。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移送,應以書面為之。同法第十七條之報告及第十八條第八項之請求,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報告人或請求人應就前項各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記明筆錄,交報告人或…
  21.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1條 選任輔佐人應以書面為之,除律師外,並應記載受選任人與少年之關係。前項選任之輔佐人,除律師外,少年法院認為被選任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輔佐人之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輔佐人於調查及審理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於…
  22.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2條 …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但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前項通知,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23. 考試口試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宜,必要時得舉行口試技術會議。個別口試、集體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並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書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至多三項)、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
  24. 考試外語口試規則 第7條 …舉行外語口試技術會議。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外語口試之書面問題或討論主題,必要時得於外語口試舉行前入闈繕印。
  25. 考試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前或於獲知迴避原因時,主動以書面告知辦理試務機關。
  26.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停發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姓名變更、地址異動等情形,應主動以書面通知發放機關變更(格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27. 考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6條 …或誤領定期退撫給與者,由發放機關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領受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並副知各支給機關;屆期不繳還者,發放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同時副知支給機關。必要時,由…
  28. 司法法官法 第24條 …三項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應於議決後五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交法官會議復議。復議如經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時,院長得於復議決議後五日內聲請職務法庭宣告其決議違背法令。法…
  29. 司法法官法 第50條 …款、第五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七款之懲戒處分,以書面為之。
  30. 司法法官法 第53條 …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應於收受人事令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司法院提出異議。法官認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時,應於監督行為完成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職務監督權人所屬之機關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