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0條 法規: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0條 少年法院(庭)為執行同行,實施勘驗、搜索、扣押,或因執行其他職務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司法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司法警察機關應予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