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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7 / 194 頁-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7條 …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71條 …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1條 行政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一、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場。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三、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2條 …上之陳述。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5-2條 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必要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行政法院因司法事務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62條 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前項意見,於裁判前應告知當事人使為辯論。第一項陳述意見之人,準用鑑定人之規定。但不得令其具結。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69條 …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適用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5條 …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行政法院認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除別有規定外,應…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09條 …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及所提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要領;必要時,得以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作為附件。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19條 …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和解。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8-2條 …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8-4條 …訊、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第一項之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13條 …予收容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停止收容。行政法院審理前項事件,認有必要時,得訊問受收容人或徵詢移民署之意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37-30條 於爭執之都市計畫,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百零一條及…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48條 …高行政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最高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91條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98條 …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6條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理。必要時,發交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之簡易訴訟再審事件,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前二項情形,於對裁…
-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7條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理。必要時,發交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
-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11條 …行政法院依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理。必要時,發交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12條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理。必要時,發交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之前條第一項事件之再審事件,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前二項情形…
-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13條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理。必要時,發交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
- 司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22條 …之一規定外,適用舊法及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四規定。必要時,發交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判之。前二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之上訴或抗告準用之。
- 司法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18條 …款情形之一者,辦理實務訓練之機構應即陳報法官學院,法官學院認必要時,得施以退訓之處分:一、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時數逾實務訓練期間四分之一或無正當理由曠課。二、不服從指導公證人之指導,情節重大。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
- 司法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4條 …距審理專用,以十分鐘為一時段,法官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六時段,必要時得經該審理端法院院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5條 …之日(以下簡稱分案之日)起算辦案期限。審查期限不得逾二個月,必要時得報請院長核可展延之,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事件自分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行政法院研究發展考核科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通知承…
-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10條 智慧財產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指定技術審查官,執行本法第六條所定之職務;合議案件應由合議庭裁定之。經指定於期日執行職務之技術審查官,其姓名應與法官、書記官之姓名一併揭示於庭期表。
-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11條 …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
-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15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撤銷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或改命其他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
-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17條 當事人爭執或否認起訴事實之營業秘密內容、範圍者,必要時,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訴訟資料(包含書狀、證據及其附屬文件等)為分類、整理及適當說明(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