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291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六編 重新審理 第291條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